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9:38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一些比较简略的案子,为了进步司法的功率一般会选用简略程序。那么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说。
一、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到会法庭。被告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和辩解。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法庭的,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公诉人相互争辩。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子,宣读申述书后,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争辩。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依据、法庭争辩程序规则的约束。但在判定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说定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则从头审理。
二、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
2、被告人供认自己所违法行,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贰言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贰言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主张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子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景象:
1.比较复杂的一起违法案子;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解人作无罪辩解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则的案子,即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5.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申述指控的违法事实予以否定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到会法庭。被告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和辩解。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法庭的,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公诉人相互争辩。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子,宣读申述书后,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争辩。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依据、法庭争辩程序规则的约束。但在判定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说定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则从头审理。
二、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
2、被告人供认自己所违法行,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贰言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贰言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主张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子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景象:
1.比较复杂的一起违法案子;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解人作无罪辩解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则的案子,即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5.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申述指控的违法事实予以否定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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