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通知(节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6:23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 现就有关法院作业方面履行特赦令的若干问题,告诉如下: 一、为了正确地进行这项作业,望即安排干部,认真学习特赦令、有关的文件和人民日报的社论。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应当说到处理特赦罪犯作业的专门组织研讨处理。 二、依据特赦令的规则,咱们定见:对特赦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经中心同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发给特赦告诉书。对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一般刑事罪犯,凡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前各分院)作为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定的,经省、地委同意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代为填发最高人民法院的特赦告诉书(特赦告诉书,由本院发给你们);凡由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判定的,经省、地委同意后,一概由高级人民法院发给特赦告诉书;凡原军事法院判定而现在在部队履行劳改的,经大军区党委同意后,由大军区军事法院发给特赦告诉书;凡原由军事法院判定而现在在当地履行劳改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发给特赦告诉书。特赦告诉书除发给特赦罪犯自己外,应发给特赦罪犯安顿地的省一级公安、查看机关各一份;原判死平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特赦告诉书,发给罪犯劳改的履行机关一份;一起都应当发给原终审法院一份(订入原卷)。高级人民法院特赦告诉书,照本院9月17日所发的格局(空白稿)照式翻印运用。大军区军事法院特赦告诉书,能够模仿高级人民法院特赦告诉书的格局。 三、特赦罪犯的服刑时刻,按实践关押的时期核算,即判定曾经被关押的时刻,也作为罪犯的服刑时刻。可是,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其缓刑时刻从判定的日期起算,在判定曾经被关押的时刻,不得核算在内。 四、在这次特赦的罪犯中,包含有判处死刑、缓刑二年履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问题。凡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新的刑期一概从特赦告诉书宣布的日期起算,并应在特赦告诉书上注明。在这次弛刑曾经的服刑的时刻,不得折抵。 五、在特赦的罪犯中,凡原判定掠夺了政治权利的,应在特赦今后,照原判定掠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开端履行,并应在特赦告诉书上注明。如有单个经党委同意康复政治权利的,也应在特赦告诉书上注明。 六、对这次特赦罪犯的原有卷宗,仍应由原保管法院妥为保管。特赦告诉书的草稿和有关的文书,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一致保管。 七、在特赦令发布今后和第一批特赦罪犯处理今后,可能有一部分在押罪犯或他们的家族,向人民法院请求特赦,也可能有一部分大众(包含苦主),对某些罪犯被特赦开释,在思维感情上一时接受不了,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定见。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在接到这种申述和定见时,应当送请处理特赦罪犯的专门组织研讨后,再作处理;没有建立这种组织的当地,应当同公安查看等有关部分共同研讨后,再请示党委决议处理。 八、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在填发特赦告诉书时,有必要逐一严厉核对,填写清楚,防止发作任何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