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找人顶罪会构成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2:05
对肇事者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以为,对此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波折作证罪数罪并罚。
(一)肇事者的该行为首先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过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肇事者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契合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违法构成要件。片面上,肇事者找人顶罪,现实上便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由别人代替,由别人来替自己承当法令职责,然后躲避法令追查。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完成,在一般状况下,肇事者在事端发作后不是去检查、关怀受害人的伤情怎样,而是当即脱离现场,联络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便在现场,也不会供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代帮人向交警部门作虚伪供述,供认自己是肇事者来承当职责,这种行为便是逃跑。②
(二)肇事者的该行为一起也构成波折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则:以暴力、要挟、贿买等办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许指派别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此规则,构成波折作证罪有必要具有以下首要要件:1、此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力;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选用暴力、要挟、教唆、贿买或许其他办法劝阻、阻挠证人依法作证或选用教唆、贿买、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使别人作伪证的波折作证行为;3、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波折证人作证的行为会波折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别人的作证权力或人身权力,仍决意施行波折作证行为,并期望这种损害社会的成果发作。肇事者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完全契合波折作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客体上,肇事者的滥竽充数行为严峻打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形成交通事端查办不力,受害家族心情敌对,激化社会矛盾;客观上,肇事者选用了教唆、贿买、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使别人作伪证的波折作证行为,现实上,肇事者与代替者往往有必定利益联系,代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甘愿乃至被逼向交警部门陈说虚伪现实、作伪证以庇护肇事者的违法行为;片面上是出于直接成心,肇事者明知自己触犯了刑法但为躲避法令追查仍活跃施行波折作证行为。
(三)肇事者构成的是独立的两罪,应数罪并罚。
肇事者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构成一罪仍是数罪,笔者以为是构成数罪。区别一罪与数罪应以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为规范。行为人以一个成心或许过错,施行一个行为,具有一种违法构成的,便是一罪。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成心或许过错,施行两个以上行为,具有两种以上违法构成的,便是数罪。③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实际上是施行了两个违法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找人顶罪躲避法令追查行为,两种违法行为别离形成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违法构成要件,两者违法意图、主、客观、侵略的客体方面均不同,其亦不归于我国刑法上规则的或实践中作为一罪处理的状况(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
(一)肇事者的该行为首先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过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肇事者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契合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违法构成要件。片面上,肇事者找人顶罪,现实上便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由别人代替,由别人来替自己承当法令职责,然后躲避法令追查。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完成,在一般状况下,肇事者在事端发作后不是去检查、关怀受害人的伤情怎样,而是当即脱离现场,联络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便在现场,也不会供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代帮人向交警部门作虚伪供述,供认自己是肇事者来承当职责,这种行为便是逃跑。②
(二)肇事者的该行为一起也构成波折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则:以暴力、要挟、贿买等办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许指派别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此规则,构成波折作证罪有必要具有以下首要要件:1、此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力;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选用暴力、要挟、教唆、贿买或许其他办法劝阻、阻挠证人依法作证或选用教唆、贿买、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使别人作伪证的波折作证行为;3、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波折证人作证的行为会波折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别人的作证权力或人身权力,仍决意施行波折作证行为,并期望这种损害社会的成果发作。肇事者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完全契合波折作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客体上,肇事者的滥竽充数行为严峻打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形成交通事端查办不力,受害家族心情敌对,激化社会矛盾;客观上,肇事者选用了教唆、贿买、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使别人作伪证的波折作证行为,现实上,肇事者与代替者往往有必定利益联系,代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甘愿乃至被逼向交警部门陈说虚伪现实、作伪证以庇护肇事者的违法行为;片面上是出于直接成心,肇事者明知自己触犯了刑法但为躲避法令追查仍活跃施行波折作证行为。
(三)肇事者构成的是独立的两罪,应数罪并罚。
肇事者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构成一罪仍是数罪,笔者以为是构成数罪。区别一罪与数罪应以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为规范。行为人以一个成心或许过错,施行一个行为,具有一种违法构成的,便是一罪。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成心或许过错,施行两个以上行为,具有两种以上违法构成的,便是数罪。③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实际上是施行了两个违法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找人顶罪躲避法令追查行为,两种违法行为别离形成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违法构成要件,两者违法意图、主、客观、侵略的客体方面均不同,其亦不归于我国刑法上规则的或实践中作为一罪处理的状况(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