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5:34
发布部分:湖北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湖北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七十四号《湖北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方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方法》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方法(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依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议》修正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和其他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施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责任。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作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别经济安排和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应当依法实行各自的责任,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告发、阻止侵略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当注重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证作业,供给必要的作业条件,依据作业需要安排妇女维权作业专项资金,研讨处理妇女作业开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作业的开展。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国妇女开展大纲,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开展规划,并将其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城镇公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装备人员担任妇女权益保证作业。县级和城镇公民政府应当辅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证作业。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担任安排、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做好妇女权益的保证作业,其根本责任是:(一)安排草拟并和谐有关部分施行本行政区域妇女开展规划;(二)安排宣扬保证妇女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政策,查看、催促保护妇女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政策的施行;(三)和谐、辅导有关部分处理妇女权益保证中的重大问题;(四)和谐、推进有关部分为妇女全面开展供给必要的条件;(五)催促有关部分依法处理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单设,作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作业部分、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责任,保证妇女权益。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按照法令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章,代表和保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护妇女权益的作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作业范围内,做好保护妇女权益的作业。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七条 妇女有权经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办理国家业务,办理经济和文化作业,办理社会业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加国家和社会业务的民主决策、民主办理和民主监督。拟定触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公共政策及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