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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刑事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22:19
尽管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著名商标可以取得刑事维护,但这种维护的目标仅限于注册著名商标,并且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保 护,即便著名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之一种而给予与一般注册商标平等之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还不能取得任何刑事维护。这样,我国现行立法对著名商标的刑事维护就 没有任何特别性可言了。尽管有人以为,因为著名商标比一般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运用著名商标的产品或许服务的价格相对来讲也比运用一般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 价格要高,所以对著名商标的侵略更简单到达科罪的标;隹,这实际上现已表现了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但笔者以为,这种所谓的“特别维护”是由著名商标的 天然特点形成的,而表现不出立法的价值取向。根据著名商标的特性及其特别价值,有在立法上给予著名商标刑事特别维护之必要。
首要,相关于一般商标而言,著名商标因其长时间堆集的较高知名度和诺言而具有更高的价值,一起也更简单遭到危害并因而给权利人形成更大的丢失。所以,仅给予著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平等之维护,不足以有用震撼侵略著名商标的违法活动。
其次,著名商标根据其“著名”的特性而具有一种逾越产品或服务类别的相对独立的价值,别人即便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产品上运用该商标,也会对此种价值形成损 害。所以,当时相关世界及各国立法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首要表现为,将在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运用著名商标的行为作为一类特别的商标侵权行为并给 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即所谓的“反淡化维护”。我国《商标法》也在第13条第二项规则:“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 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并在 2002年10月7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二项,进一步将上 述行为归入《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然后将在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上运用著名商标的行为确定为商标侵 权行为。而一般侵权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往往仅仅程度上的差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违法论处。那么,关于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视为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再次,关于未注册著名商标,相关世界及各国立法遍及采纳“运用主义”准则,给予其相似于注册商标的维护,因而有学者以为,“著名”是商标权发生的特别渠 道。:我国《商标法》在第13条第一项规则:“就相同或许类{以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 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并在前述《法释[2002]32号》的第2条将上述行为作为“准侵权行为”予以规则。相同,关于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违法论 处,给予刑事制裁。至于应否给予未注册著名商标以“反淡化维护”,现在学界还有争议,没有为我国现行立法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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