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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9:46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
公布日期:1998-01-01
履行日期:1998-01-01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处理。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交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详细担任征收和处理。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交税人应别离不同状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交税挂号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应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顺次填写表中规则的内容;在每次房地产转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挂号和交税申报,并按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处理交税手续,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交税人因常常发作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地税机关审阅赞同后,能够定时进行交税申报,详细期限由当地地税机关依据状况确认,交税人依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则的期限交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交税人预售房地产所获得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则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人应在获得收入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交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挂号、申报手续时,应仔细填写项目挂号表和交税申报表,并别离状况供给立项陈述、计委批复、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房子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价陈述及其他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交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别离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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