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8:34
在实践中,咱们都知道在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为了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保证债款人的债款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状况下,仍能得以完成,要求告贷人为告贷供给担保。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担保合同中约好的典当、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用。欢迎阅览!
担保合同中约好的典当、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用
担保合同中约好典当、质押期间的行为违背了物权法定准则及我国法令,因而是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相对意思自治准则,即合同当事人在相对约束的范围内依法享有意思自治和缔约的自在。担保合同当事人依据本身志愿能够约好条款,缔结合同。可是合同的条款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若有违背法令、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恪守法令便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相对约束。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典当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好由于违背法令准则、违背法令规则,而失掉法令效力。这是由于:
榜首,典当权、质权均属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准则,物权的品种和内容只能由法令规则,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或消除。若典当权、质权依据合同当事人约好就可消除,则有违物权法定准则。
第二,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则:“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的,典当权也消除。”,第58条规则:“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灭。失。”,第74条规则:“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第条规则:“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的,质权也消除。”。经过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典当权、质权只因典当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款消除而消除,只因典当物、质物的灭失而消失。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令标准中,并无其他担保物权消除的景象的规则。担保合同中约好典当、质押期间的行为违背了物权法定准则及我国法令,因而是无效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司法解说对在担保合同中约好担保物权期间的行为的法令效力予以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3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约好的或许挂号部分要求挂号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令约束力。需求阐明的是,在实践中,有典当挂号机关在典当物挂号时,要求将典当权挂号为必定期限,期限届满后有必要从头挂号或叫续登,不然典当权消除。根据上述原因,挂号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人若因此而遭到丢失,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挂号机关补偿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状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详细问题要咱们详细是剖析。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