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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8:38
案情:
林某因与其妻孙某不好,于1996年头离家出走后,石沉大海。2001年头孙某向法院请求宣告林某逝世。2002年头法院依法判定宣告林某逝世。当年5月孙某即另嫁别人。林某离家出走之后,到某地靠打工为生,其间与某女相识,二人逐步发生爱情,2002年末林某制作了假证件与某女成婚。2004年头,林某与该女回来家园,林某要求孙某返还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应得的产业,而孙某却要求追查林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切割林某在外地的产业。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由于宣告逝世与天然逝世在形式上具有平等的法律效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定见》第三十七条规则:被宣告逝世的人与爱人的婚姻关系,自逝世宣告之日起消失。逝世宣告被人民法院吊销,假如其爱人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吊销逝世宣告之日起自行康复;假如其爱人再婚后又离婚或许再婚后其爱人又逝世的,则不得确定夫妻关系自行康复。因而,林某请求法院吊销了对其逝世的宣告,其婚姻关系也不会自行康复。又因林某与某女系2002年末成婚,成婚时刻晚于孙某的成婚时刻,因而,林某在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消失以后又成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林某在片面上具有重婚的成心,客观上具有重婚的行为,因而,林某构成重婚罪。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林某在片面上具有重婚的成心。林某离家出走后,其并不知道被宣告逝世。在此情况下,林明知自己与孙某存在合法有用的婚姻关系,为了到达能够与某女成婚的意图,假造了有关证件,并进而与某女成婚,其在片面上具有重婚的成心。
其次,在客观方面具有重婚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民法中建立宣告逝世准则是为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相对人的人身和产业关系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状况。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逝世期间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用。因而,宣告逝世关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除,而关于被宣告逝世人来说,其仍应遭到婚姻效能的束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定见》第三十七条之规则,能够作为被宣告逝世人在被宣告逝世期间仍受婚姻关系束缚的一个佐证。只要被宣告逝世之人在回来原居住地后,其爱人现已再婚的情况下,其原婚姻关系才对其失掉效能。在此之前被宣告逝世人都要遭到婚姻关系的束缚。因而,林某在被宣告逝世期间也即其婚姻关系仍对其有束缚力的情况下与别人成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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