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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工期怎样计算,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21:04
签定施工工程合同,通常会涉及到工期的约好,因此工期的核算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在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承揽方未必能如约在工期内完结工程建造,此刻就需要承认工期是否能顺延。那么,工程合同的工期怎样核算,工期顺延的景象包含哪些?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工程合同的工期怎样核算,工期顺延的景象包含哪些?
【律师回答】
工期的核算
工期准则上是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的时刻,以天数标明。
一、开工日期
开工是指承揽人出场开端施工。开工日期,是建造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操控工期危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来说,开工日期的承认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好详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告诉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告诉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揽人递送的开工陈述或开工请求被同意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时运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规范施工投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承认为“监理人宣布的开工告诉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刻常常发作争议,其原因是约好的开工日期与实践开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景象下,应当依照以下准则承认开工日期:
1、承揽人有依据证明实践开工日期的,则应承认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揽人的依据可所以发包人的告诉、工程监理的记载、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2、承揽人虽无依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陈述的,则应承认开工陈述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揽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践施工日期,亦无开工陈述,则应以合同约好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揽人完结施工使命。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检验,承认合格后予以接纳。但是在实践中,承揽人工程竣工之日和竣工检验时刻常常有时刻差,所以承认竣工日期很重要,由于涉及到工程款的付出时刻和利息的起算时刻、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危险搬运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则。
1、以两边承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假如两边当事人签字承认了竣工日期,则该承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认的方式一般是书面的,可所以竣工检验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件、监理记载等。
2、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以竣工检验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以竣工检验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该建造工程。建造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依据该规则,工程竣工检验合格是发包人付出工程价款、工程交给的条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规则以竣工检验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3、承揽人现已提交竣工检验陈述,发包人延迟检验的,以承揽人提交检验陈述之日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加建造工程竣工检验作业,而由建造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检验或自行检验,因此竣工检验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则:承揽人现已提交竣工检验陈述,发包人延迟检验的,以承揽人提交检验陈述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则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歹意阻挠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现已成果。
4、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以搬运占有建造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依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不得交给运用。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作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此在工程未经竣工检验而私行运用工程的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以搬运占有建造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检验的情况下私行运用工程,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则,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2)发包人运用工程,标明其现已完结合同的意图。
(3)发包人运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检验,便呈现质量职责不明晰的问题。
工期顺延的景象如下: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时刻开工的,以实践开工时刻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拖延开工的时刻。
2、尽管出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许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意合同约好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批阅手续未办好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时刻供给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许监理未及时宣布指令、承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添加的。
7、发包人供给的丈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测陈述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过错或遗漏的。
8、发包人添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核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形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越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现已删去,所以本条并非必定能够顺延工期的景象,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好停水、停电、停气的危险由承揽人承当)。
10、发包方供给资料的,因发包供给资料拖延形成工期延误的。
11、不行扩抗力,如飓风形成、政府指令(如高考、举行重要会议)要求罢工等。
12、非承揽人原因此发包人要求罢工的。
13、非承揽人原因此监理单位指令罢工的。
14、承揽人按合同约好程序完结荫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从头检验,且检验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形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结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承揽人为防止丢失扩展暂停施工,但终究承认已完结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联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揽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反常恶劣气候但未到达不行抗力景象下形成工期延误的。
19、晦气物质条件但未到达不行抗力景象下形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形成工期延误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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