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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2:12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历案子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便案情简略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于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力。
在审理此类案子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申述人、推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有必要参与。有关公民是指申述人认为是漏掉的公民或许不该列入推举名单的人。审判人员在审理选民资历案子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仔细听取申述人、推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陈说和争辩,查明状况,对选民资历进行检查,然后依据确定的现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推举权的判定。
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历案子后,有必要在推举日前审结。由于这类案子时刻急迫,不在推举前审结,就会影响推举作业的正常进行,就有或许形成有推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力,无推举权的人却取得了推举权的状况。尽管时刻急迫,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时也不能草率行事,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案子审理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审理选民判定书后,应当在推举日前将判定书送达推举委员会和申述人,并告诉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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