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保险缴纳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1:0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 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榜首种定见,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征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的法定职责,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另,主张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宣布司法主张,主张其针对当时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社会稳妥引发争议所触及的稳妥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讨,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2011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
恳求再审一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稳妥费案子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的请示》([ 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仔细研讨,并寻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分定见,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于2011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与我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职工,但一向未处理养老金手续。2005年11、12月间,某公司支交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助。2006年4月30日,两边签定了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劳务差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定劳务差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定劳作合同书,并差遣到某公司作业。2008年10月9曰,王某辞去职务,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王某于当月向兰州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申述,该裁定委于2009年3月9日作出裁定判定仅支撑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稳妥费手续及付出赋闲稳妥就、医疗补助金等恳求,王某不服而申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为,王某在2006年4月签定劳作合一起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力受损害而在2008年10月才恳求裁定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并且关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稳妥费的恳求,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稳妥归于社会稳妥行政部分的职责,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当事人能够向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恳求处理,故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尔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恳求的检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对案子有关法令适用问题仍存在不合,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首要争议问题
该案触及的首要法令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稳妥费的案子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向存有争议,首要有以下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此类案子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依据劳作法榜首百条及《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则,追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的职责,且此问题归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呈现的问题,触及面广,较为杂乱,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定见。
第二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因社会稳妥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该裁定判定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因而,人民法院对此申述就应当受理。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的争议归于因社会稳妥发作的劳作争议领域,劳作者就此恳求裁定后,对该裁定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法释[2001] 14号)榜首条明确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无论是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仍是在停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都不能改动用人单位欠缴社会稳妥费系发作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这一现实,由此引发的胶葛,当事人不服裁定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 12号)榜首条的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稳妥手续,且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稳妥费案子应予受理。(2)劳作法及《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尽管赋予劳作行政部分责令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用人单位期限交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法令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标准效能;劳作法榜首百条的规则,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法,是一种行政法令的依据,而不该是排挤个人肘有关社会稳妥费寻求民事司法救助的标准,更不该成为排挤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助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以为,法院依其性质和意图获得管辖权,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法掠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扫除,法院也不能自行回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稳妥费案子中,会触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联系、劳作合同的效能、是否超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求法院裁判承认。
三、答复定见及其理由
经稳重研讨并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分定见,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征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的法定职责,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另,主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宣布司法主张,主张其针对当时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社会稳妥引发争议所触及的稳妥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讨,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以为《请示》所触及案子应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首要是根据以下考虑:
1、劳作法榜首百条规则:“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不缴的,能够加收滞纳金。”《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稳妥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令、法规对此规则得十分清楚。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天然要对有关劳作合同及其效能进行必要检查。劳作者关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议或许行政不作为能够经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法来寻求救助,而不是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
2、在当时我国劳效果工准则深入革新的布景下,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稳妥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触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杂乱。为调整不一起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稳妥有关的争议胶葛的案子受理问题,一致立案规模,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的司法解说,对此作了相应规则。关于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的胶葛,按照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在法令明确规则此为劳作行政部分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于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 12号)榜首条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稳妥手续,且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则的文义看,也明显不能包含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的景象。依据此司法解说条文的内容,劳作者是在契合上述规则的景象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职责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
4、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令依据的情况下,即便两边当事人对裁定成果现已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恰当的。并且在本案起先的裁定判定处理成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恳求社会稳妥部分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稳妥费。
5、考虑到司法主张是法令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立异社会办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全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主张作业,在狠抓法令办案榜首要务的一起,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开展全局,高度重视在审判作业中遇到的触及变革、开展、安稳、民生杰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分提出了许多处理这些问题的定见和主张。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主张在加强社会办理,保护社会调和安稳,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效果,获得予杰出的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起,跟着找国变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世界与国内要素彼此效果、机会和应战彼此融合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构成原因愈加杂乱,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办理的使命愈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主张作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对司法主张在当时社会办理立异作业中的能动效果和《请示》所涉案子的详细案情的归纳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效果的精力,主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宣布司法主张,主张该部分依法处理此类案子,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稳妥费。
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 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榜首种定见,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征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的法定职责,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另,主张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宣布司法主张,主张其针对当时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社会稳妥引发争议所触及的稳妥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讨,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2011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
恳求再审一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稳妥费案子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的请示》([ 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仔细研讨,并寻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分定见,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于2011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恳求再审一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与我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职工,但一向未处理养老金手续。2005年11、12月间,某公司支交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助。2006年4月30日,两边签定了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劳务差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定劳务差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定劳作合同书,并差遣到某公司作业。2008年10月9曰,王某辞去职务,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王某于当月向兰州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申述,该裁定委于2009年3月9日作出裁定判定仅支撑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稳妥费手续及付出赋闲稳妥就、医疗补助金等恳求,王某不服而申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为,王某在2006年4月签定劳作合一起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力受损害而在2008年10月才恳求裁定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并且关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稳妥费的恳求,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稳妥归于社会稳妥行政部分的职责,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当事人能够向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恳求处理,故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尔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恳求的检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对案子有关法令适用问题仍存在不合,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首要争议问题
该案触及的首要法令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稳妥费的案子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向存有争议,首要有以下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此类案子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依据劳作法榜首百条及《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则,追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的职责,且此问题归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呈现的问题,触及面广,较为杂乱,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定见。
第二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因社会稳妥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该裁定判定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因而,人民法院对此申述就应当受理。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的争议归于因社会稳妥发作的劳作争议领域,劳作者就此恳求裁定后,对该裁定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法释[2001] 14号)榜首条明确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无论是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仍是在停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都不能改动用人单位欠缴社会稳妥费系发作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这一现实,由此引发的胶葛,当事人不服裁定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 12号)榜首条的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稳妥手续,且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稳妥费案子应予受理。(2)劳作法及《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尽管赋予劳作行政部分责令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用人单位期限交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法令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标准效能;劳作法榜首百条的规则,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法,是一种行政法令的依据,而不该是排挤个人肘有关社会稳妥费寻求民事司法救助的标准,更不该成为排挤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助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以为,法院依其性质和意图获得管辖权,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法掠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扫除,法院也不能自行回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稳妥费案子中,会触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联系、劳作合同的效能、是否超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求法院裁判承认。
三、答复定见及其理由
经稳重研讨并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分定见,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征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的法定职责,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另,主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宣布司法主张,主张其针对当时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社会稳妥引发争议所触及的稳妥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讨,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以为《请示》所触及案子应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首要是根据以下考虑:
1、劳作法榜首百条规则:“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不缴的,能够加收滞纳金。”《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稳妥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令、法规对此规则得十分清楚。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天然要对有关劳作合同及其效能进行必要检查。劳作者关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议或许行政不作为能够经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法来寻求救助,而不是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
2、在当时我国劳效果工准则深入革新的布景下,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稳妥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触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杂乱。为调整不一起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稳妥有关的争议胶葛的案子受理问题,一致立案规模,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的司法解说,对此作了相应规则。关于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的胶葛,按照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在法令明确规则此为劳作行政部分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于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 12号)榜首条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处理社会稳妥手续,且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作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则的文义看,也明显不能包含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的景象。依据此司法解说条文的内容,劳作者是在契合上述规则的景象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职责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
4、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令依据的情况下,即便两边当事人对裁定成果现已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恰当的。并且在本案起先的裁定判定处理成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恳求社会稳妥部分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稳妥费。
5、考虑到司法主张是法令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立异社会办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全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主张作业,在狠抓法令办案榜首要务的一起,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开展全局,高度重视在审判作业中遇到的触及变革、开展、安稳、民生杰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分提出了许多处理这些问题的定见和主张。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主张在加强社会办理,保护社会调和安稳,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效果,获得予杰出的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起,跟着找国变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世界与国内要素彼此效果、机会和应战彼此融合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构成原因愈加杂乱,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办理的使命愈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主张作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对司法主张在当时社会办理立异作业中的能动效果和《请示》所涉案子的详细案情的归纳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效果的精力,主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宣布司法主张,主张该部分依法处理此类案子,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稳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