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协助追得主债务人隐藏资产责不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1:53担保人活跃帮忙债款人清查到主债款人躲藏的财物,并成功进行了拘留,是否能够减轻他的担保职责。近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同确保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定给予了否定的答复。
2005年3月17日,南通某服饰公司以购买面料短少资金为由,向海安某金融部门告贷10万元,约好:告贷期限至同年9月16日;月利率6.525‰。逾期还款加收利率50%的罚息。沛某为该告贷供给了连带职责确保。告贷后,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外出一向未归。金某外出前曾将公司部分服装存放于亲属处,沛某发现后,与金融部门下属单位一同拘留了该部分产业。合同约好的告贷期限届满,告贷未能回收,金融部门于2005年9月20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沛某归还告贷10万元及至实践归还日止的利息。
审理中,沛某辩称:我在发现金某外出逃债前躲藏的20余万元产业后,与金融部门极力拯救了该部分丢失,金融部门承受该部分产业并赔偿了相应的债款,不该再要求我还本付息。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服饰公司欠款事实清楚,应当归还;沛某确保职责清晰,依法应当承当连带确保职责。金融部门直接要求沛某归还服饰公司所欠的告贷本息,予以支撑。沛某与金融部门下属单位虽一同拘留服饰公司的部分产业,但三方并未就该部分产业所赔偿债款的事项达到协议,不能确认本案所涉债款的金额现已削减或该债款现已消除。故对沛某关于本案自己不该承当还款职责的抗辩不予采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第1款之规则判定:沛某归还服饰公司所欠金融部门告贷本金10万元并付出利息3893.25元。
一审宣判后,沛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及时清查,并告诉别的两个替服饰公司担保的确保人及金融部门,成功拘留了告贷人200多箱服装,金融部门告贷已得到了补偿或部分补偿,金融部门仅可按未能拯救的丢失向我建议权力。
金融部门则辩称:沛某协助查找告贷人货品是活跃的。但扣押的货品价值是多少,一同参与扣押货品的各确保人所占比例是多少,未达到一致。扣押的货品应在实行中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确保担保告贷合同系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合同约好沛某为连带确保职责,故金融部门要求其归还服饰公司所欠的告贷本息契合法令规则。沛某活跃清查服饰公司躲藏的财物,并告诉了金融部门下属单位及其他两个确保人,拘留了服饰公司的部分货品,这仅起到保全主债款人财物的效果,但财物并未变现,不能据此承认被上诉人对该笔告贷已得到了补偿或部分补偿。对此上诉人应另案建议,而不能恳求在本案中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定并无不当,于2006年2月9日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跟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担保作为保护债款的安全的一种重要办法被人们遍及承受。作为担保方法中的一种,确保与其他担保方法一同构成债的担保的法令结构。但确保与其他担保方法比较,很重要的一点差异在于它的主体──确保人只能由债款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是最典型的第三人担保。确保行为也是一种合同法令行为,它从归于债款债款人之间的合同(主合同)。确保人与主合同利益无关,却与自己的丢失密切相关,其职责显着要大于权力,由于一旦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就要承当相应的职责。确保职责的确认关于保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但确保行为是严厉的,确保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是要依照其与债款人的约好代为实行债款职责或承当相应职责的。依据确保方法的不同,确保职责又分为一般确保职责与连带确保职责,其间连带确保的危险与职责结果又显着大于一般确保,连带确保职责的债款人可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而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时直接向确保人提出实行要求,而无需先向债款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