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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7:31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律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那么,该怎么承认请求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时刻呢?以下是几种常见状况,仅供参考。
一、当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刻为请求人知道的时刻;
二、受送达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签收人、收发室等)签收详细行政行为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时刻,为请求人知道的时刻;
三、受送达人回绝签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时刻为请求人知道的时刻;
四、邮递送达的,签收邮件的时刻为请求人知道的时刻;
五、布告送达的,布告规则的时刻届满之日为请求人知道的时刻;
六、未规则实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收到实行法定责任之日起六十日起的第二日为请求人知道的时刻;
七、规则了实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请求人知道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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