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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4:25
《武士抚恤优待法令》对武士及武士家族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则: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族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乡村承揽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持续保存,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其家族持续享用原有的劳作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宣布的平信,免费邮寄。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新伤残武士,享用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新伤残武士不享用公费医疗待遇的,创伤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分处理;因病所需医疗费自己付出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分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新烈士、因公献身武士、病故武士、现役武士的家族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武士,不享用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治无力付出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分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业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新伤残武士,享用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员工相同的日子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新伤残武士因伤残需求制造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佐器械,由民政部分批阅担任处理。

第三十条、革新伤残武士乘坐公营的火车、轮船、远程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新伤残武士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则享用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大众平等条件下,享有作业、入学、救助、借款、分配住宅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乡村的革新烈士家族契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其间一人作业。

第三十三条、革新烈士、因公献身武士、病故武士的子女、弟妹,自愿从军又契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同意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新烈士子女、革新伤残武士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选取的文明和身体条件应当恰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新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用助学金或许学生借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纳。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族住宅困难,家族有作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员工待遇处理,家族无作业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分统筹处理。

家居乡镇的义务兵执役期间,当地组织住宅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宅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戎行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族,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分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族有正式作业的,驻军所在地的劳作、人事部分应组织恰当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复员武士未参加作业,因年老体弱、日子困难的,依照规则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分给予定时定量补助,并逐渐改进他们的日子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用本法令规则的抚恤和补助待遇和优抚对象,日子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料。“

1984年5月31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优待作了如下规则:“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依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准则,由原搜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纳安顿:

(一)家居乡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组织他们的出产和日子。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乡村接收员工时,对他们给予恰当照料。

(二)家居乡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组织作业。入伍前是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答应复工、复职。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平等条件下,优先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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