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优惠的增值税,要不要并入企业正常收入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2:05企业取得各项优惠的增值税,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享用国家增值税优惠方针而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撤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关于这些企业取得的各项优惠的增值税,要不要并入企业正常的收入中?假如要并入企业当年的收入中,则要不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不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又安在呢?
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查阅相关税收方针性文件,归纳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则,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的财政补助、补助、借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含企业按规则取得的出口退税。依据此规则,企业取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撤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是财政性资金。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是财政性资金。
依据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运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及其他部分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
(二)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方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在税务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助收入”。因而,企业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减免的增值税属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的规则,假如企业取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撤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假如契合财税[2009]87号规则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企业取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撤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从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不然,需求征收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一定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别的要注意的是,作为不交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作开销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的部分,应从头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作的开销,答应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例】
某公司为一般交税人,近期出售一台已运用2年的车辆,并按4%征收率折半交纳了增值税,请问折半的税额需求并入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规则,自 2009年1月1日起,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所称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交税人依据财政会计制度现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4%)、应交税额=出售额×4%/2,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的有关规则,企业出售运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按4%征收率折半交纳了增值税,折半的税额需求并入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