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0:112005年6月9日深夜,刘某窜到某工厂库房,将一件价值5000元的机器扛走并扔出库房的围墙外,当其回来库房欲再扛走另一件时,被巡查的保卫人员发现,保卫人员在刘某的指认下找到已扔出库房围墙外的机器。
本案中对被告人刘某已构成偷盗罪没有疑义,但对被告人刘某犯偷盗罪的违法形状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是,被告人刘某在施行偷盗行为的过程中,因为其自己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实践占有被盗物,又因为偷盗罪属成果犯,故被告人刘某归于未完结违法,构成偷盗未遂;第二种定见是,被告人刘某将被盗物从库房中扛走并扔出库房的围墙外,这时其已能实践操控被盗物,一起亦形成产业所有人对之失去了操控,属已完结违法,构成偷盗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是否达到意图是区别违法既遂与未遂的底子标志,而区别违法是否达到意图的规范则是看行为人施行违法行为时是否完备某一罪的根本构成要件。就偷盗罪而言,我国刑法将它规则为侵略产业罪,标明其客体是公私产业所有权,一起,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则了偷盗罪的根本构成要件,因而,在偷盗罪的根本构成要件中,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行为是否现已发作,是该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的根本标志,也是判别偷盗既遂与未遂的根本规范。即当行为人施行偷盗违法行为时,如其已非法占有了公私资产,则偷盗罪构成要件完备,偷盗已达到意图,偷盗既遂;反之,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公私资产,偷盗未达到意图,属偷盗未遂。而所谓“非法占有”,当然是指行为人实践操控了被盗物,一起也意味着所有人对之失去了操控,二者是共同的。因而,以行为人是否实践操控了被盗物,作为判别偷盗既遂或未遂的详细规范,是契合偷盗罪的本质特征的。至于行为人是否终究达到了非法占有并恣意处置被盗物的意图,不影响偷盗既遂的建立。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施行偷盗行为时,已将被盗物(机器)扛出库房并扔到库房的围墙外,这时其已将机器置于自己实践操控之下,一起也形成机器脱离了所有人矿务局的操控,属已非法占有了机器,此刻,偷盗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均已完备,构成了偷盗既遂。至于案发后机器立即被找到并返还失主,仅是刘某偷盗既遂后未给矿务局形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裁夺从轻处分情节,不是偷盗未遂的标志。
游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