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预先告知债务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6:58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债务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让分为悉数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务转让是否有必要预先奉告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
债务转让未先奉告债务人是否有用
日前,法院审结一同债务转让案子,原告某稳妥公司,持有别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务凭据,到法院申述,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务,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撑的危险,不得不主动撤回了申述。
这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呢工作还得从头说起。本来原告宣城某稳妥公司曾与宣城某支行、宣城某轿车出售公司为协作展开轿车消费告贷事务,三方签定了一份《轿车告贷事务协作协议》。该协议约好:凡向该轿车出售公司购买轿车需求告贷的,可由该支行供给告贷,该稳妥公司对购车者的还款供给确保稳妥;如购车者接连3个月未按期偿还某支行告贷本息的,则由该稳妥公司先行向该支行理赔余欠一切告贷本息,与此一起,该支行将其享有对购车告贷者的债务,转让给该稳妥公司一切。
合同签定后,2003年6月,购车者常某便向宣城某轿车出售公司恳求购买一辆自卸车,一起向宣城某支行恳求轿车消费告贷,并与该支行签定了一份《轿车消费》。告贷合同约好:该支行向常某供给16.8万元的轿车消费告贷;告贷期限自2003年6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合计24个月;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自告贷次月起,常某每月偿还告贷本金7000元;若常某接连3期未还告贷或一期拖欠3个月以上的,支行有权中止发放没有发放的告贷或提早回收已发放的告贷本息。当日,常某对其购买的自卸车以该支行为被稳妥人,与宣城某稳妥公司签定了一份《机动车辆消费告贷确保稳妥》合同。合同签定后,支行依约发放告贷16.8万元,出售公司也依约将车辆交付给常某。
轿车到手后,常某在头3个月里尚能严厉依约偿还告贷本息,但是时至2003年12月28日,常某已接连3期告贷本息未在当月20日前偿还。其间经支行屡次催收,常某仍未按期偿还。后支行依据其与出售公司、稳妥公司以及与常某之间签定的两份《轿车消费告贷合同》的有关规则,以为常某接连3期未按约偿还告贷,已发作确保稳妥事端,其有权提早回收已发放的告贷本息,便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恳求,并于当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务转让给稳妥公司一切。稳妥公司依约理赔后以为,支行已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务转让给了自己,自己由此就取得了追偿权。便于2004年4月将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常某当即偿还告贷本息1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常某则以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并未奉告其相抗辩,以为自己只欠支行的告贷,与原告宣城某稳妥公司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原告面临行将败诉的成果,不得不忍痛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