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国家政策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3:21我国土地别离归于国家和团体全部,乡村宅基地便是一种归于国家或许团体全部的土地,我国现在关于乡村宅基地都有哪些方针呢?请我们阅览下面的乡村宅基地国家方针摘抄了解!
乡村宅基地国家方针都有哪些
1、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处理实在保护犁地的告诉(中发[1997]11号1997年4月15日)
四、加强乡村团体土地的处理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缔造规划。村镇缔造要会集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运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当地,要经过村镇改造将适合播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乡村居民的住所缔造要契合村镇缔造规划。有条件的当地,发起相对会集缔造公寓式高楼。乡村居民建住所要严厉依照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依法获得宅基地。乡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越规范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团体全部。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告诉(国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
(十七)鼓舞进步乡村缔造用地的运用功率。要在坚持尊重农人志愿、保证农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盘活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按规划保险展开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收拾,改进农人出发日子条件。农人住所要契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所缔造用地要先行安排运用村内闲暇地、搁置宅基地。对乡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购买闲暇住所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赏或补助。
(十八)严厉履行乡村一户一宅方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践完善人均住所面积等规范,操控农人超用地规范建房,逐渐收拾前史留传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发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3、国务院关于深化变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
制止私行经过“村改居”等方法将农人团体全部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制止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不合法出让、租借团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缔造。变革和完善宅基地批阅准则,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制止乡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履行有关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法令和方针的告诉(国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
乡村住所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乡民,乡镇居民不得到乡村购买宅基地、农人住所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租借、占用农人团体全部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动乡村宅基地复垦收拾促进新乡村缔造定见的告诉(陕政办发[2007]155号2007年12月13日)
二、推动乡村宅基地复垦收拾的方针办法
鼓舞有条件的农人抛弃宅基地进乡镇落户。农人抛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乡村团体土地承揽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人身份享有的原有方针待遇。对已在乡镇置办商品房久居或乐意进乡镇规划区久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往后不再请求新宅基地的农人,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认必定规范给予奖赏,奖赏方法可进行一次性钱银奖赏或定时给予养老日子补助。复耕后的宅基地归村团体经济安排全部。在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收拾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子由农人自愿洽谈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请求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人的,可视作抛弃宅基地享用上述方针。详细奖赏规范和方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引导农人向村镇缔造规划区会集。经赞同的新村缔造规划区缔造用地,可将村庄规划区内的承揽地由村委会统一安排进行土地调剂。对乐意退出老宅基地进新村缔造规划区缔造住所的本村农人,可按规则为其报批宅基地。对需跨村进镇规划区和中心村缔造规划区寓居的农人,在抛弃并退出老宅基地的前提下,政府可提供国有土地。
加速新村缔造规划区的根底配套设备缔造。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心“三个继续高于”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从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拿出必定份额的资金用于乡村根底设备缔造,要点安排乡村村庄规划和村庄路途、排水、环卫等项目。要进步新村缔造规划区的根底设备缔造规范,尽力改进乡民的出发日子条件和寓居环境。答应在规划区内依法确认必定份额的团体缔造用地用于流通,流通收益首要用于新乡村缔造中村内公共根底设备缔造,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清晰必定份额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用房缔造用地,在依法处理用地手续后由村团体经济安排统一经营。在新乡村缔造中应坚持节省集约用地,防止盲目将旧村庄用地用于流通或进行商业性开发。
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处理。各地要抓住编制村庄缔造规划,并做好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联接。在新一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规划赞同施行后,农人一概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厉操控单家独户建房,鼓舞缔造联排住所和多层公寓。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施行双操控,保证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显着削减。
6、中华人民共和国犁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11号2007年12月1日)
第十条乡村居民占用犁地新建住所,依照当地适用税额折半征收犁地占用税。乡村勇士家族、残疾武士、鳏寡孤独以及革新老依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遥远贫困山区日子困难的乡村居民,在规则用地规范以内新建住所交纳犁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审阅,报经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后,能够免征或许减征犁地占用税。
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缔造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乡村村庄规划缔造及用地处理定见的告诉(陕政办发〔2007〕132号2007年10月12日)
(二)严厉规范乡村村庄缔造项目批阅程序
要严厉依照规划批阅乡村村庄缔造项目,规范批阅程序,健全监督处理机制,严厉履行“选址定见书”和缔造施工答应证准则。往后,但凡在乡村村庄规划区内缔造乡民住所和根底设备、公共设备及工商企业出产经营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乡民小组或许乡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经乡民大会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经县级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并出具选址定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分依法处理有关用地手续。根底设备、公共设备及工商企业出产经营设备项目,在开工前需获得施工答应证后方可开工缔造。在乡村村庄进行乡民住所和根底设备、公共设备及工商企业出产经营设备缔造,要充分运用村内闲暇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闲暇地、老宅基地未运用的,不得赞同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陕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方法》有关规则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后,由县级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并发放选址定见书。各地要强化规划认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使规划实在起到新乡村缔造的引领、规范、调和、促进效果。要坚决根绝未经规划答应的全部缔造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方式替代或更改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规划,有必要严厉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三)、实在发挥乡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处理在村庄缔造整治中的效果
“十一五”期间展开的“千村百镇”缔造整治活动,是社会主义新乡村缔造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关于改进乡村人居环境、进步民生质量、统筹城乡展开、促进社会调和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量体裁衣、统筹安排、分类辅导的准则,活跃保险地推动缔造整治作业。
1、要依据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村庄缔造整治。妥善处理好保存或撤迁并村庄与相关公共根底设备缔造的联系,防止重复缔造,构成不必要的资源糟蹋。要本着统一规划中心村、逐渐减缩自然村和量力缔造新村庄的思路,坚持从实践出发,做到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统一,一村一策,多层次地推动村庄处理、旧村改造、新村缔造和特征村打造等作业,优化根底设备布局,完成城乡公共资源的优化装备和共建同享,促进新乡村缔造健康展开。
2、要依据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缔造规划,有方案分过程地抓好村镇容貌整治。不断完善公共根底设备,加速改进乡村人居环境,使其功用齐备,便利出发日子。
3、要依据规划缔造和土地处理的法令法规,把缔造整治活动与土地复垦收拾作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一手抓村庄缔造整治,一手抓土地复垦收拾。要把旧宅基地复垦和搁置土地收拾作为村庄缔造整治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一起下达任务,同步安排施行,平等查核评比,使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缔造规划彼此联接,以村庄缔造整治带动土地复垦,以土地复垦促进村庄缔造整治。
4、不断强化乡村村庄规划缔造和缔造用地处理的作业办法要加强规划效能监察,保证规划有用施行。进一步健全规划缔造监督处理机制,规范就事程序和批阅程序,凡触及乡村村庄规划缔造的事项,都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手续,坚决根绝未经规划答应的缔造活动。各级规划缔造和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要充分发挥职能效果,加强调和,密切合作,定时查看,盯梢处理,每年对规划履行和缔造用地状况进行一次考评,并将考评状况予以通报。要树立健全规划缔造及用地的告发、投诉、监察准则,严肃查处违背规划的用地和缔造行为。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辅导查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和处理作业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乡(镇)机构变革中,进一步树立健全乡(镇)规划缔造助理员和协管员部队,履行编制、工资待遇和保证经费,安稳部队,强化职责,加强服务,不断进步作业质量。要加大规划编制和用地处理的财务支撑力度。经过村庄规划缔造整治节省出来的缔造用地,要依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缔造规划,依据我省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流通作业的有关规则和《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出入处理的告诉》精力,在契合规划和依法获得缔造用地的根底上,引进市场机制,活跃消化运用和盘活。乡村村庄缔造用地流通收益,首要用于新乡村缔造中村内公共根底设备缔造和改造。各地要依照中心“三个继续高于”的要求,逐年添加财务投入,用于支撑乡村根底设备缔造,要点安排乡村村庄规划和饮水、沼气、路途、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明等根底设备缔造项目。要尽力探究乡村缔造用地流通和处理的新机制,保证集约节省运用土地,促进新乡村缔造继续健康稳步展开。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经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一般规则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团体全部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团体全部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所的,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寓居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婪、移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章宅基地运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全部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运用权消除。对失掉宅基地的乡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现已挂号的宅基地运用权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9、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乡村团体缔造用地处理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缔造定见的告诉(陕政办发〔2007〕4号2007年1月9日)
(二)严厉村庄公共设备缔造和乡民宅基地批阅处理
4.依照规划从严操控村庄缔造用地。村庄公共设备缔造和乡民住所缔造的用地,有必要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缔造规划,有必要归入土地运用年度方案依法批阅和处理。乡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和乡民缔造,鼓舞在现有房子和根底设备的根底上进行改造;鼓舞充分运用村内闲暇地、搁置宅基地、低丘缓坡和“四荒地”;鼓舞会集缔造农人新村。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乡民缔造,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舞会集统一缔造契合国家规则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乡民住所楼或住所小区;对已建成乡民住所的改造,有必要加强处理,严厉批阅,防止构成新的“城中村”,防止二次拆迁。对因地质灾害、扶贫搬家、工程缔造搬家等将进行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中止批阅新建、重建、改建各种公共根底设备和乡民住所。
5.严厉乡村公共设备缔造处理和乡民宅基地用地规范。乡村公共设备缔造应统一规划,分步施行,合理配套。乡村公共设备的用地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依法报批,禁止未批先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践,活跃探究和研讨乡村公共设备的缔造规范和操控目标,对项目缔造要完善准则,严厉程序,揭露通明,下降缔构本钱。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令规则,即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严厉依照“城市市郊不超越2分,川地和塬地不超越3分,山地和丘陵不超越4分”的规范履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践,细化规范,但不得打破。要严厉审阅乡民请求宅基地的条件,做到揭露通明,坚决根绝运用宅基地的批阅搞不正之风。
6.规范乡村公共设备缔造和乡民宅基地批阅程序。乡村公共设备缔造,要依照赞同的村庄缔造规划,经有赞同权的当地政府规划缔造主管部分赞同后,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分请求报批有关用地手续,在获得施工答应证后方可开工缔造;乡民建住所需求运用土地的,应向本团体经济安排提出请求,并在本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张榜发布。发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本团体经济安排报地点地国土资源所核实,经乡镇政府审阅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阅。经依法赞同的宅基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应及时将批阅成果张榜发布。
7.健全乡村团体缔造用地处理准则。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处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假如占用的农用地属犁地,依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担任开垦与所占犁地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各地有必要树立乡村团体缔造用地的全程处理准则,加强监管,要事前严厉审阅项目用地是否契合条件、契合规划等;依法赞同后,要按缔造规划实地测量确认用地方位和面积;项目建成后,要到实地查看是否依照赞同的面积和要求运用土地。要进一步加强乡村缔造用地的改变挂号作业,树立乡村团体缔造用地处理台账,分类挂号,及时改变,逐渐完成土地运用现状图和土地运用证书相一致的动态监管。
(三)活跃展开“空心村”整治
8.推动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收拾。我省乡村缔造用地总量较大,运用功率不高,要活跃采纳多种办法,用好现有的乡村缔造用地。各地要科学制定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方案,活跃推动乡村缔造用地收拾,进步乡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运用水平,尽力节省运用团体缔造用地。展开乡村缔造用地的收拾,要依照“规划先行、方针引导、乡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准则,活跃保险推动,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缔造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进步运用率。
9.活跃盘活存量搁置土地。加大盘活存量团体缔造用地力度,谨防以新乡村缔造名义大拆大建,侵吞农用地。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能够结合本村实践,对赞同运用宅基地和异地建新宅的乡民,采纳依法签订合平等办法,保证及时运用和如期撤除旧房;对因为前史或规划原因超越法定宅基地规范且暂时不能退出的旧宅基地,村团体安排可对超出部分施行有偿运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答应进城务工经商乡民、户口搬迁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寓居的乡民,将其具有的房子有偿转让或租借给契合建房条件的本村乡民,但转让或租借后不得另行请求宅基地。不肯转让、租借或交回空宅所占宅基地的,其宅基地可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与其洽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