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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应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0:04
【案情】
2014年3月,原告尹某将被告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某工程公司提出,尹某之弟是该法院的法官,根据搭档之间的友情,主审法官难以不偏不倚审理本案,故请求法院全体逃避。后该案由上级法院指定邻县法院统辖。
【分析】
1.法院全体逃避契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求。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程序价值主客体之间需求与满意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要表现在于它能够为两边当事人供给不偏不倚、公平的判决,并因而取得当事人对判决成果的信任。逃避准则便是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服务的。尽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直接适用的对象是审判人员,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对案子公平审理的”之规则,能够推导出该规则还适用于当某种联系牵扯到法院全体法官,并且或许影响对案子公平审理时,法院全体需求逃避的特别景象。在请求人请求逃避理由成立时,法院全体逃避不只契合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要求,也与对法条进行客观意图解说的成果相一致。
2.法院全体逃避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一般来说,特别原因或许包含两种景象: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逃避;二是有统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峻的自然灾害。本案中,原告尹某之弟是案子统辖法院的法官,当事人不或许知悉尹某之弟与其他法官的亲疏远近联系,为了扫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平性的合理置疑,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逃避,有统辖权的法院能够据此报上级法院指定统辖。
3.法院全体逃避有利于完成息诉止争。司法不只事实上有必要是公平的,并且有必要以合理的外观表现出其是公平的。对当事人而言,案子处理是否公平不只在于裁判成果自身,还在于审判安排在外观上是否中立。尽管本案中原告尹某之弟仅仅法院的一般法官,也不参加该案的审理,但法院也难以经过释法懂事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在此情况下,假如简略驳回请求人的逃避请求,只会坚决他们对法院存在偏袒景象的置疑,然后引发不必要的申述、上访行为。对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统辖该案,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然后完成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大众诉累、保护司法公信的三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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