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5:22[案情]
林甲与林乙配偶在家园以务农为生,育有3个子女。其间大儿子林某4年前与妻子陈某进入城区某印刷厂做工,并一直在城区寓居日子。
2004 年6月14日晚10时40分,林某驾驭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324线576公里 500米处,被沈某驾驭的大卡车撞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交警大队于7 月9日作出《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沈某与林某各负事端的平等职责。2004年7月20日,林甲、林乙和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沈某告上法庭。
案子审理中,原告以为,林某4年前进入城区做工并一直在城区寓居日子,逝世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规范核算。而被告以为,林某生前系乡村户口,逝世赔偿金应按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规范核算。
[分析]
因为该法院地点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80.40元/年,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054.58元/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9条规则“逝世赔偿金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二十年核算。”两种规范核算出来的逝世赔偿金相差竟达166516.40元。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会集在应按何种规范核算逝世赔偿金的问题。笔者以为,要正确适用《解说》第29条中的两个规范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要,有必要澄清两个规范的意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均匀的可支配收入。“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乡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历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作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均匀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区域或一个农户的均匀收入水平。
其次,有必要澄清家庭常住人口的特征。这儿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常常在家或在家寓居6个月以上,并且经济和日子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令特征:(1)全年常常在家或在家寓居6 个月以上,终年在外且已有安稳的工作与寓居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该当作家庭常住人口;(2)经济和日子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寓居时刻虽然在 6个月以上,但收入首要带回家中,或许在家寓居的非乡村户口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3)是人口,是个人,而不是户口。
最终,不能将人口混淆户口。人口是指在必定时刻、必定地域、必定社会制度下,具有必定数量和质量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群体,即寓居在必定空间里的人的总和;而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明的是一种寓居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