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两次还能继承原丈夫的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5:14事例:农人甲1950年与乙成婚。1953年乙某离家到外地做保姆,一向未回。1960年甲病故,生产队电千、告乙回来处理甲的凶事。由于其时处于我国经济暂困难时期,乙未能筹费归来,只好由生产队将甲殡葬。甲、乙夫妻未生育子女,甲仅有一个出嫁了的妹妹,生前一向与她常常来往。1961年后,乙又先后结过两次婚(男方都已先后病故),她都未生育过子女。乙现为孤寡老人。甲身后,其祖遗的两间房子及家具产业等,一向由生产队保管。现在乙和甲的妹妹以及生产队三方都提出要承继和占有这些遗产。请问,这些遗产应归谁一切?乙还能承继她本来老公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则:“夫妻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按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可见,夫妻不只能够相互承继遗产,并且仍是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
因而,甲身后,其妻乙应该是合法承继人。可是,她在外地又现已结了两次婚,那么,她对甲的遗产还有没有承继权呢?这就要看甲逝世时,乙是否还和甲保持着婚姻关系。据所述状况,甲于一九六0年逝世,而乙的两次再婚则是在一九六一年今后。这就是说,甲逝世时,乙仍然是他的合法妻子。据此,乙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天经地义对甲的遗产享有承继权。甲某逝世的时分,生产队尽管电告乙,叫她回来处理甲的凶事,但鉴于其时,正值国民经济暂困难时期,乙因故不能回乡照料老公凶事,这是能够了解的。但不能因而就否定乙的承继权。
甲的妹妹有没有承继权呢?如前所述,兄弟姐妹归于第二次序承继人的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甲身后,还有榜首次序承继人,即他的妻子乙。因而,作为第二次序承继人的甲的妹妹,是不能承继的。当然,假如在乙外出期间,妹妹对哥哥尽了必定的搀扶责任,依据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准则,可考虑从甲的遗产中酌情分一些给其妹。
生产队应不该占有甲遗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一切;死者生前是团体一切制安排成员的,归地点团体一切制安排一切。”现在甲虽死,但他还有法定承继人(即他的妻子乙和他的妹妹),甲的遗产就不是无人承继的遗产,就不该收归团体一切,生产队是无权承继的。不过,生产队掌管此房已有二十多年,假如确需运用,可同承继人商议,征得承继人的赞同后,将房收归团体而由团体给予承继人恰当的补偿。别的,生产队还可从甲的承继人那里取得甲之殡葬所用去的丧葬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