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拆迁人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6:07
拆迁人的确认
拆迁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向土地使用权人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依据拆迁的法理内在,拆迁是国家收冋土地使用权 的活动,那么拆迁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是国家,另一方是被拆迁的居民。但是, 我国.《城市房子拆迁法令》第四条规则“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 拆迁答应证的单位。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该条 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则,拆迁人请求房子拆迁答应证,应当递送“国有土地使 用权同意文件”,第十条还规则:“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具有拆 迁资历的单位施行拆迁。”这儿存在的问题是,国务院拟定的这个法令,经过 立法将本应当由国家独有的权利让渡给“获得房子拆迁答应证的单位”,一起 在原居民还具有房子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向“获得房子拆迁答应 证的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即在同一片土地上存在两个权 利状况:原居民的房子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拆迁人”新获同意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直接违反了 “一物一权”的民法基本原则,构成权利对立和冲 突,并且后者的权利由于处于拆迁前提下而具有肯定强势,前者由于被拆迁而 处于肯定下风。拆迁主体的过错设置构成的格式是:政府答应拆迁人有权掠夺 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原居民有责任向拆迁人拱手交出产权,拆迁人采纳任何 强制措施都是在行使权利,而被拆迁人采纳任何保卫权利的行为都是回绝承当 责任。拆迁人只需策划政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就能够圈定土 地,大举拆迁,置原居民财产权利和生活安定于不管,滋生了很多糜烂案子,制作了许多残暴和不公平事例。事实上,拆迁还有一个藏在暗处的主体,即有 权签发房子拆迁答应证的“房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办理部 门”,即法理上本应崈由国家行使即至少要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拆迁权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可行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