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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负有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5:00
城市房子拆迁中,政府负有哪些职责
城市房子拆迁首要触及三方主体,即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关于房子拆迁负有处理职责,具体表现在:
(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请求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布告,载明房子拆迁许可证同意文号、拆迁人、拆迁规模、搬家期限等首要内容。
(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顿问题进行判决。
(4)依据现已作出的判决施行强制拆迁或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分。
拆迁规模确认后,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拆迁规模确认后,拆迁规模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子;(二)改动房子和土地用处;(三)租借房子。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处理相关手续。暂停处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越1年;拆迁人需求延伸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延伸暂停期限不得超越1年。
未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能否施行房子拆迁?
不能。未依法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施行房子拆迁是违法拆迁,其拆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哪些人不能作为拆迁人?
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指挥部”、“专班”等临时性安排不得作为拆迁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景象下政府和拆迁处理部门不宜作为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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