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3:00发布部分: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施行,加强婚姻挂号处理工作,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婚、离婚、复婚的,有必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则进行挂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裔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别离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条 依法实施婚姻挂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略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法定的婚姻证书工本费外,一概禁绝借婚姻挂号之机以任何方式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安排应当及时、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有必要的证明,并帮忙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做好婚姻挂号处理工作。第二章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处理工作,其责任是:(一)宣扬婚姻法令、法规,倡议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和文明婚谷,进行婚前教育;(二)办是婚姻挂号;(三)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四)依法处理违法婚姻;(五)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事务监督;(六)会同卫生行政部分对承当婚前医学查看的医疗组织进行监督;(七)担任对婚姻介绍组织的监督处理;(八)担任婚姻档案处理。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实施全日处理婚姻挂号。县(市、区)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可对偏僻城镇实施定点定时巡回挂号。详细挂号时刻由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依照便利婚姻挂号当事人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发布。 第七条 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应当经市地以上民政部分训练,考试合格并获得省民政厅一致制发的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成婚挂号 第八条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出请求,填写成婚挂号请求书,并供给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地点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不能获得《婚姻状况证明》的,经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赞同,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自己《婚姻状况声明书》。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查看处理办法》的规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地点地的镇的建成区范围内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必要到指定的医疗组织进行婚前医学查看,并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查看证明》。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交离婚证件;其间持有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须一起提交原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收效证明书。 相关法规: 第九条 现役军队干部请求成婚挂号的,应持武士身份证件和地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民政部分一致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志愿兵同部队或驻地当事人请求成婚挂号的,应持地点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的批阅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