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债权能否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4:02
当事人之间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处理不动产品权挂号。出卖人之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缔结买卖合同,并依法处理了挂号。那么在先的买卖合同能不能对立现已挂号了的不动产所有权呢?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期望共享的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在先债务是否能对立已挂号的物权?
当事人之间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处理不动产品权挂号,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缔结买卖合同,并依法处理了挂号,即便在先的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收效判定承认有用,也不能对立第三人已挂号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务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令维护。
法令根据: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
根据上述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处理物权挂号的,尽管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能,但买受人并未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便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收效民事判定承认有用,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发作变化,其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好享有的仅为债务。假如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缔结买卖合同,并依法处理了挂号,则应确定第三人已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因前一买受人享有的仅为债务,而第三人享有的是物权,在两者发作冲突时,应根据物权效能优先于债务效能的基本原则,优先维护已挂号的不动产所有权,即便在先的合同被收效民事判定承认有用,也不能对立已挂号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务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令维护。以上便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有其它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在先债务是否能对立已挂号的物权?
当事人之间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处理不动产品权挂号,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缔结买卖合同,并依法处理了挂号,即便在先的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收效判定承认有用,也不能对立第三人已挂号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务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令维护。
法令根据: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
根据上述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处理物权挂号的,尽管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能,但买受人并未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便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收效民事判定承认有用,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发作变化,其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好享有的仅为债务。假如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缔结买卖合同,并依法处理了挂号,则应确定第三人已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因前一买受人享有的仅为债务,而第三人享有的是物权,在两者发作冲突时,应根据物权效能优先于债务效能的基本原则,优先维护已挂号的不动产所有权,即便在先的合同被收效民事判定承认有用,也不能对立已挂号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务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令维护。以上便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有其它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