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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2:26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国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人民法院案子的统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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