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7:58
归于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子的行为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条文,欢迎我们阅览!
为依法惩办损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二条施行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峻”: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三条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占用犁地“数量较大”,是指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许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
(二)不合法占用犁地“形成犁地很多破坏”,是指行为人不合法占用犁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或许进行其他非农业建造,形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许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栽培条件严峻破坏或许严峻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到达上述数量规范,但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形成犁地很多破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施行第四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许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形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犁地十亩以上严峻破坏的;
(五)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而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则的最贱价额规范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形成国有土地财物丢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施行第六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而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则的最贱价额规范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形成国有土地财物丢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合法占有犁地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依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一年内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分。
为依法惩办损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二条施行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峻”: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形成严峻后果等。
第三条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占用犁地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占用犁地“数量较大”,是指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许不合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
(二)不合法占用犁地“形成犁地很多破坏”,是指行为人不合法占用犁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或许进行其他非农业建造,形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许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栽培条件严峻破坏或许严峻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到达上述数量规范,但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形成犁地很多破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施行第四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许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形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犁地十亩以上严峻破坏的;
(五)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严峻”,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而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则的最贱价额规范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形成国有土地财物丢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施行第六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而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则的最贱价额规范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形成国有土地财物丢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合法占有犁地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依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一年内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