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3:59请求实行人:三洋世界贸易公司。
地址:5THFLOOR,FUNGWOOBUILDING No279?281 DESVOEUXROAD,C。HONGKONG被实行人: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
1987年9月13日,三洋世界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定一项购销制作乳胶手套合同。合同规则: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作设备,价款CIF南通53万美元,其间75%即397500美元以信用证付出,25%即132500美元以产品补偿。此外,合同中还约好了呈现争议提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的条款。合同签定后,三洋公司交给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付出了75%的货款。后来,两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发生争议。为此,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践用户江苏省沿海合成纤维厂洽谈,于1988年11月26日签定了《备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则,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25%的付款方法变更为以现款方法,于1989年3月30日前分两次付出给三洋公司14万美元。江苏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署理人在《备忘录》上签属了赞同的定见。付款期限往后,三洋公司在屡次催要剩下货款,江苏外贸公司一直拒付的状况下,于1990年1月19日,按照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向中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1990年11月12日,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决:江苏外贸公司于1991年1月15日前分两次付出给三洋公司货款132500美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12。5%的利息。1991年2月21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裁定判决实行,三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则,向裁定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检查与实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三洋公司请求实行书后,经检查以为该请求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则,决议予以实行。该院首先向被实行人江苏外贸公司宣布实行告诉,后于1991年3月1日派员前去实行。在实行中,被实行人提出,它是署理江苏省沿海合成纤维厂进口设备,该厂是实践用户,发生的胶葛应由该厂承当职责;被实行人并据此回绝实行判决中承认的其应当实行的责任。鉴于此种状况,实行人员明确指出:根据两边所签合同,与三洋公司签定购销设备合同的买方是江苏外贸公司,裁定中的被诉方和判决中的责任承当方也是江苏外贸公司,因而,江苏外贸公司应当承当和实行判决责任;并奉告被实行人,如不实行责任,法院将强制实行。3月2日,江苏外贸公司将货款及逾期利息合计138053。96美元和应承当的请求实行费人民币2693。64元,用支票汇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实行的货款及利息交给请求实行人三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