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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5:07
首要,刑法上是没有索贿罪的罪名的,刑法只规则了纳贿罪,索贿是纳贿罪的一个从重处分情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则,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索贿罪的确定数额规范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则,纳贿罪的确定规范与贪婪罪的确定规范是相同的,因而关于纳贿罪的确定数额规范,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婪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做出了清晰的规则:
纳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即可确定为到达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说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假如有曾因贪婪、纳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又或许屡次索贿的、为别人获取职务选拔等法定情节的,那么纳贿数额到达一万元以上,即可确定为刑法规则中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也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纳贿数额到达二十万,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则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假如贪婪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可是具有前面所说的如曾因贪婪、纳贿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情节的,也依照“数额巨大”的规范量刑。
纳贿金额到达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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