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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转让内地企业股份怎么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0:14

【问题】
香港企业A将其占有内地企业B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企业C,企业A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何处交纳?企业B是否需求代扣代缴?企业A是否能够享用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
首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则,企业C为扣缴责任人,在向企业A付出股权转让收入时实行扣缴企业所得税责任。假如企业C未依法扣缴或许无法实行扣缴责任的,依照上述文件第十五条规则,企业A应自行或托付代理人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企业B应帮忙税务机关向A征缴税款。其次,企业A可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两层纳税组织文本并请做好履行预备〉的告诉》(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一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组织〉有关条文解说和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规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组织〉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68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能够享用税收协议待遇。企业A如需享用上述税收协议待遇,则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办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办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则,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一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规则,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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