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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2:39

为贯彻履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方针进一步加强基金办理的告诉》(陕人社发〔2015〕66号)精力,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方针,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办理,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方针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关于职业工伤危险类别区分
依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职业的区分,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由低到高,顺次将职业工伤危险类别区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关于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危险类别的职业履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依照全国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规范履行。一类至八类职业的基准费率别离按该职业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履行。
各工伤危险类别的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可依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化、工伤保险费运用等状况当令调整。
三、关于费率起浮层次
工伤保险施行起浮费率,经过费率起浮的方法确认每个职业界的费率层次。一类职业分为三个层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起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职业分为五个层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别离向上起浮至120%、150%或向下起浮至80%、50%。
四、关于单位费率的确认与起浮
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应依照职业类别区分,依据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挂号和首要运营出产事务等状况,别离确认其所对应的职业危险类别和基准费率,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损害等要素,确认其费率是否起浮。费率起浮的详细方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拟定。
对人力资源署理及劳务差遣组织,应依据被署理单位及被差遣劳动者实践用工单位地点职业,或依据大都被差遣劳动者实践用工单位地点职业,确认其工伤危险,依照职业工伤危险分类所对应的基准费率确认其费率。
五、相关要求
(一)严厉履行工伤保险费率方针。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要严厉依照用人单位的挂号注册和首要运营出产事务等状况,别离确认其所对应的职业工伤危险类别,并以此确认各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
(二)树立费率确认调整和施行状况报备准则。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要加强对费率履行状况的监控,树立费率确认调整和施行状况定时报备准则。市社保中心应每年对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调整、履行和起浮费率施行等状况进行汇总剖析,并构成书面陈述,于次年1月中旬前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市人社局、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三)加强部分协同合作。各部分要加强协同合作,履行完结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作业。各级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在贯彻施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完善基金办理作业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陈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本告诉履行时间
本告诉自2016年1月1日起履行。2016年1月1日后参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初度缴费费率按调整后相应的职业基准费率确认。2016年1月1日前已参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作业,自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下降全市赋闲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告诉》(市人社发〔2014〕335号)履行期满后,即2016年7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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