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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2:50
发布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分发布文号:(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挂号统辖第三章 挂号条件和挂号事项第四章 建立挂号第五章 改变和刊出挂号第六章 监督办理第七章 法令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企业法人挂号办理制度,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公司的内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企业法人)建立、改变、停止,应当依照本法令处理企业法人挂号。    第三条   企业经企业法人挂号机关依法核准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获得企业法人资格。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需求处理企业法人挂号的企业,未经企业法人挂号机关核准挂号的,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人的建立实施依法直接挂号制。    第五条   本自治区企业法人挂号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机关)是自治区、市、县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下级挂号机关在上级挂号机关的领导下展开企业法人挂号作业。挂号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二章 挂号统辖    第六条   企业法人挂号实施分级办理。建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居处地挂号机关请求挂号。    第七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担任下列企业的挂号办理:(一)全国性企业在本自治区建立的分支机构;(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自治区建立的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字样的分支机构;(三)依照法令、法规规则或许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则,应当由自治区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挂号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市、县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担任本辖区内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挂号的企业以及本法令第 七条所列企业之外的企业的挂号。 第三章 挂号条件和挂号事项    第九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契合规则的称号、组织机构和规章;(二)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三)有契合国家规则与出产运营和服务规划相习惯的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四)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五)有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运营范围;(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挂号事项包含: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从业人数、企业类型或许经济性质、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运营下列职业或许项目,有必要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一)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批阅的职业或许项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则有必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批阅的职业或许项目;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触及的详细职业和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企业法人申报的挂号事项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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