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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与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20:14
已租借的商品房能够典当,但完成典当权(处置该房子)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子有优先购买权;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在有用期限内关于商品房的受让人持续有用,即承租人仍可在租借合同约好的租借期限内持续占有、运用该房子并从中收益,受让人除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外,不得波折承租人的租借权。
典当后的房子也可租借,但应当书面奉告承租人该房子已典当的现实。现已典当的房子租借的,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对房子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受让人可停止原租借合同,承租人对该房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持续租借权。典当人未书面奉告承租人典当现实的,典当权完成形成承租人丢失的,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假如书面奉告承租人该房子现已设定典当,典当权完成形成承租人丢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当。
房子典当权的效能,只关于被设定为典当物的房子自身有用,利息、租金等孳息不是典当物。但当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典当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典当权人有权收取该典当物的孳息。典当权人未将查封典当物的现实告诉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典当权的效能不及于该孳息。获得孳息的清偿次序:(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务的利息;(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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