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0:14
发布部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总称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法令。运营者以外的安排和个人从事与商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违背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危害其他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 第五条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场管理,采纳办法,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正竞争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司法、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监督查看部分依法履督查看的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检举、揭露事实和帮忙查办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监督查看部分应给予奖赏并为其保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运营者不得冒充别人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三)假造、私行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八条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前款所称的闻名产品,是指在相关群众中有必定名誉的产品。 第九条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及代表其称号或许名字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第十条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假造或许冒用等手法,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一)在产品上假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运用被撤销的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三)运用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与实践所获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不符;(四)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答应证符号、编号或许监制单位;(五)假造厂名、厂址、产地(含农副产品的成长地或许饲养地);(六)假造产品标准、等级、成分及含量;(七)假造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期或许失效日期等;(八)假造、私行制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造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九)产品或许其包装上的标识依法应当标明的内容而未标明。 第十一条运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自己的商业诺言或许在产品的质量、制造成份、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前款所称的其他办法,是指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