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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单位社保存款账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9:07

自下月起,关于未按规则申报且未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分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并告诉相关金融组织予以划拨。记者11日得悉,人社部就此出台了《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处理规则》。
1、可查单位存款账户
据介绍,为标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交纳处理工作,人社部拟定了该规则。规则清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并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责令其期限交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当滞纳金。
关于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接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划拨请求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并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予以划拨。
2、延期缴费最长一年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许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以典当、质押的方法供给担保。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与用人单位签定典当合同或许质押合同后,应签定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越一年。
3、用人单位供给担保并签定延期缴费协议的,其员工在延缴期间依照规则享用社会保险待遇
假如用人单位存在经责令仍未补缴等景象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4、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险费征收状况,承受社会监督。
该规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办法》一起废止。据了解,原规则关于社保部分是否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没有作出清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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