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方不办交接手续的处理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0:50
有限公司由两个自然人于2003年出资设立登记注册。2007年3月,a有限公司与b公司两个股东别离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悉数受让其所持b公司股权,并成为b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改变登记手续已处理结束,股权转让款已按约好悉数结清。但时至今日,原股东仍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好向新股东a公司处理以下移送手续:
1、合同专用章、财政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2、b公司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仍被原股东运用;
3、银行开户许可证、借款卡。
由于上述印章未移送给新股东a公司,不光阻止了公司的正常作业,而且还潜藏着极大危险;原银行账户仍被其运用,致使新股东a公司无法开设新账户,致使公司无法进行资金出入。
请问:针对以上现实,a公司该怎么处理?
开始剖析:因股权转让手续现已处理结束,原股东应按《股权转让协议》承当合同责任,移送相关手续归于合同的附随责任,原股东不履行时,受让方a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移送。要注意两点,一是A公司要有依据证明是原股东掌握着这些手续,另一方面,仍是宜洽谈为宜,由于即便胜诉今后履行中也面对困难。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1、合同专用章、财政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2、b公司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仍被原股东运用;
3、银行开户许可证、借款卡。
由于上述印章未移送给新股东a公司,不光阻止了公司的正常作业,而且还潜藏着极大危险;原银行账户仍被其运用,致使新股东a公司无法开设新账户,致使公司无法进行资金出入。
请问:针对以上现实,a公司该怎么处理?
开始剖析:因股权转让手续现已处理结束,原股东应按《股权转让协议》承当合同责任,移送相关手续归于合同的附随责任,原股东不履行时,受让方a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移送。要注意两点,一是A公司要有依据证明是原股东掌握着这些手续,另一方面,仍是宜洽谈为宜,由于即便胜诉今后履行中也面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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