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5:05
【根本案情】
原告 : 赵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知道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成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两边爱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 活小事发作争持,乃至偶然打闹,婚后两边无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怀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开端分家。200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两边爱情决裂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以为婚后不久,两边能天伦之乐,怀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两边开端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爱情决裂。被告郭某辩称:赞同与原告赵某离婚。
并以为两边知道时刻较短,成婚过于匆促,互相了解不行 ,缺少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构成误解,导致夫妻爱情决裂。在诉讼过程中,两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一起债权债务、无一起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法庭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屡次掌管调停,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和洽无效。在原告赵 某怀孕九个月没有临产时,两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郭某赞同离婚 原告赵某自愿担负案子受理费。经审查,两边离婚协议,不违背有关法令规则,该院予以承认,而且该院在调停书中清晰奉告原、被告胎儿出世后有关子女抚育问题能够另行申述。
【法理剖析】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是怀孕妇女申述离婚,法院是否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 ,"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 。 该条规则是从法令上对妇女给予特别维护。
根据该条规则,法令尽管约束男方在女方怀孕和临产后或间断娃振后的必定期限内申述权,但在特别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即 " 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恳求的期限内申述离婚 ' 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原、被告两边离婚有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禁绝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定见以为,准予原、被告离婚。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准予或禁绝予离婚的边界是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而判别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应当从婚姻根底、婚后爱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洽的或许等方面归纳剖析。
纵观本案,从社会作用来看,原告赵某已怀身孕九月余,假如判定原、被告禁绝离婚,或许有利于维护妇女和胎儿正 常发育生长,或许能被社会大多数人承受,可是,允许离婚 与否,是以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作为法定标准的。
我国实施婚姻自由的准则,靠法令的手法维护婚姻的稳 定并非婚姻立法的原意。婚姻能否保持,能否构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要害取决于婚姻当事人两边的合 意,再者,婚姻关系属人身权领域,成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明,别人是无权干与的。当婚姻关系 的保持对当事人两边或一方已失掉其积极意义时,法令天然 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 .更多地重视因婚姻崩溃的留传问 题,完善婚姻的法令公正救助准则,尽量将离婚当事人,尤 其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危害削减到最 低点,以表现法令所坚持的公正在正准则。
在本案中,已然原、被告两边均以为夫妻爱情已彻底破 裂是不争的现实,且两边均又赞同离婚,因而,法院允许原、 被告两边离婚是彻底应该的逐个既有现实根据,又契合法令规则。
故第二种定见是适宜的,本案允许原、被告两边离婚是正确的。由于胎儿在未出世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维护的特别规则,故法院奉告两边 待胎儿出世后,两边能够另行处理子女如养问题。
原告 : 赵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知道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成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两边爱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 活小事发作争持,乃至偶然打闹,婚后两边无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怀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开端分家。200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两边爱情决裂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以为婚后不久,两边能天伦之乐,怀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两边开端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爱情决裂。被告郭某辩称:赞同与原告赵某离婚。
并以为两边知道时刻较短,成婚过于匆促,互相了解不行 ,缺少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构成误解,导致夫妻爱情决裂。在诉讼过程中,两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一起债权债务、无一起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法庭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屡次掌管调停,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和洽无效。在原告赵 某怀孕九个月没有临产时,两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郭某赞同离婚 原告赵某自愿担负案子受理费。经审查,两边离婚协议,不违背有关法令规则,该院予以承认,而且该院在调停书中清晰奉告原、被告胎儿出世后有关子女抚育问题能够另行申述。
【法理剖析】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是怀孕妇女申述离婚,法院是否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 ,"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 。 该条规则是从法令上对妇女给予特别维护。
根据该条规则,法令尽管约束男方在女方怀孕和临产后或间断娃振后的必定期限内申述权,但在特别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即 " 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恳求的期限内申述离婚 ' 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原、被告两边离婚有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禁绝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定见以为,准予原、被告离婚。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准予或禁绝予离婚的边界是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而判别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应当从婚姻根底、婚后爱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洽的或许等方面归纳剖析。
纵观本案,从社会作用来看,原告赵某已怀身孕九月余,假如判定原、被告禁绝离婚,或许有利于维护妇女和胎儿正 常发育生长,或许能被社会大多数人承受,可是,允许离婚 与否,是以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作为法定标准的。
我国实施婚姻自由的准则,靠法令的手法维护婚姻的稳 定并非婚姻立法的原意。婚姻能否保持,能否构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要害取决于婚姻当事人两边的合 意,再者,婚姻关系属人身权领域,成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明,别人是无权干与的。当婚姻关系 的保持对当事人两边或一方已失掉其积极意义时,法令天然 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 .更多地重视因婚姻崩溃的留传问 题,完善婚姻的法令公正救助准则,尽量将离婚当事人,尤 其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危害削减到最 低点,以表现法令所坚持的公正在正准则。
在本案中,已然原、被告两边均以为夫妻爱情已彻底破 裂是不争的现实,且两边均又赞同离婚,因而,法院允许原、 被告两边离婚是彻底应该的逐个既有现实根据,又契合法令规则。
故第二种定见是适宜的,本案允许原、被告两边离婚是正确的。由于胎儿在未出世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维护的特别规则,故法院奉告两边 待胎儿出世后,两边能够另行处理子女如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