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3:07[案情]
王某与邱某原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定予以。两边婚后一起产业中有房子一套,系邱某婚后操作购买,故房权证记载所有权人仅为邱某,无其他共有人。2007年末,孙某在某信息部看到邱某出售房子的信息后,遂电话联络邱某,两边在2008年9月份终究商定房价30万元。后孙某付清30万元,并向房管部分提出过户恳求。2008年9月21日,孙某获得房子的新房权证。2009年12月,王某在申述离婚后方知房子被邱某出卖,遂诉至法院,恳求承认邱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子生意行为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王某恳求,法院托付有资质的评价判定所进行评价判定,承认讼争房子的商场生意价为389251.2元。
[不合]
审理中,本案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讼争房子系王某与邱某的,而非邱某的个人产业。未经王某赞同,邱某与孙某之间的生意行为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孙某购买房子是好心的,且购买价格并不显着低于商场价格,该生意行为应当合法有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好心获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准则,意图在于保护物权变化的公信力,鼓舞生意,保护正常的生意次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89条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络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产业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补偿。”这是我国以司法解说的方式,第一次明确地承认好心获得准则。
2007年10月1日实施后,对无权处置人处置产业后受让人是否获得产业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则。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则,不动产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为:出让人无处置权;受让人为好心;合理价格有偿转让;按照法律规则现已处理物权变化挂号。故对孙某获得房子是否构成好心是本案的要害。在审判实践和理论研讨中,多结合详细案情,选用推定办法,即由原权力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歹意进行举证;假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歹意,则推定受让人为好心。
本案讼争房子在转让时,其房权证中的权力人仅挂号为邱某一人,而无其他共有人。依据房权证的物权法定和公示准则,孙某有理由信任其为邱某的个人产业。加上孙某是在看到某信息部的转让信息后才联络购买的讼争房子,即便该房子有其他共有人,孙某也有理由信任系其他共有人赞同转让。而王某除了个人置疑,并无充沛依据证明孙某在生意时具有歹意,故本案应确定孙某系好心购买。
此外,我国第七十四条规则:“债务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权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债权人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何为“显着不合理的贱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九条规则,“关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的‘显着不合理的贱价’,人民法院应当以生意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别,并参阅生意其时生意地的物价部分指导价或许商场生意价,结合其他相关要素归纳考虑予以承认。转让价格达不到生意时生意地的指导价或许商场生意价70%的,一般能够视为显着不合理的贱价……”经评价判定,本案讼争房子整套商场生意价为389251.2元,而邱某与孙某生意时的实践生意价30万元,达到了商场生意价的77.1%(300000÷389251.2),故能够确定孙某约好和实践交给的房款30万元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孙某获得讼争房子应确定构成好心获得,且讼争房子现已处理了过户挂号,故应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