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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有新证据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3:33
咱们知道在行政诉讼假如进入到了二审的阶段,假如当事人收集到了新依据的话,能够向法院提出。那么行政诉讼二审有新依据怎样处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行政诉讼二审有新依据怎样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行政诉讼二审中的新依据应该先进行确定,在看是否能够选用。
一、怎么确定二审新依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确定新依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把握的依据。
2、是当事人知道依据的存在,且有条件获得,因不了解其依据价值而未提出的依据,但法院现已予以释明的在外。
3、当事人知道依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获得的依据。
4、是为了辩驳对方的建议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依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供给,经法院允许延期,在延伸的期限内仍无法供给的依据,不审理该依据或许导致裁判显着违背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供给依据的,应清晰扫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中第四十一条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新的依据”,他以为是指以下景象: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供给,经人民法院允许,在延伸的期限内仍无法供给的依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一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请求调取的依据。
二、二审新依据在什么时候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供给新依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许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供给的依据不是新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用。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允许的期限内供给,且不审理该依据或许导致裁判显着不公的,其供给的依据可视为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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