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2:30
《婚姻法》
第五条 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依照现居住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户籍地点地的,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依照户籍地点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时,其现居住地或许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要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分依照当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当事人在一地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现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议,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议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请求,并 供给有关证明资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分期交纳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详细征收、交纳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则。
第五条 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依照现居住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在其户籍地点地的,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依照户籍地点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作时,其现居住地或许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要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分依照当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 当事人在一地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现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议,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议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请求,并 供给有关证明资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分期交纳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详细征收、交纳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