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进行工伤的认定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6:27【案情】
2013年11月1日0时20分许,刚刚从某工厂下班的员工韩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在国道上发作交通事故,致其当场逝世。因为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某县交警大队按照《路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则,作出《路途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现实予以证明,没有确定职责。
韩某近亲属向某县人社局恳求工伤确定,工厂方以无法确定韩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首要职责为由,不同意确定工伤。人社局采用了工厂的观念,作出了《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
韩某的近亲属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恳求吊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韩某应当确定为工伤;另一种定见以为,韩某不该当确定为工伤。
【分析】
笔者持第一种定见。
1.从举证职责的视点
举证职责又称证明职责,是指应该由谁担任供给依据,用于证明有争议的案子现实,否则将承当对自己晦气的法令结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故……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本案的要害,是确定韩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首要职责。假如负首要职责,不该确定为工伤;反之,应当确定为工伤。但是,交警大队并没有确定韩某的交通事故职责。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方尽管提出异议,亦未供给依据。
依据《工伤确定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的规则,假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当承当于其晦气的法令结果。
2.从立法意图视点
《工伤保险条例》归于劳作法的领域,依据劳作法第一条的规则,“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意图。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工伤确定方法》第一条中,也均表现了该立法意图。因而,作出工伤确守时,应当遵循“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
在劳作法令联系中,劳作者归于弱势群体,呈现伤亡事故后,能否确定为工伤,不只关于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关于表现社会人文关心,安稳企业劳作联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调和安稳,均具有非常严重的含义。
因而,在作出工伤确守时,应当恰当向劳作者歪斜,以表现“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
本案中,韩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首要职责处于难以确定的灰色地带,依据劳作法的立法意图,应当推定韩某对交通事故不负首要职责,并从而确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