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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 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予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1:21
[案情]张某与王某均系再婚,在两人成婚期间,张某因个人欠前妻债款40000元,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因其时张某身在外地,由王某用夫妻一起产业交纳了悉数执行款。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对夫妻产业未作任何约好。后两边因小事发作胶葛,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补偿一起产业20000元。诉讼中,张某附和离婚,但对王某要求给付20000元的诉求以为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不合]对女方提出的要求男方给予补偿的诉求,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夫妻债款时,应以审理时的这个点来核算,此刻还存在的债款应予处理,现已归还的债款不该再予以处理。2、夫妻两边成婚后的产业现已混淆,此种清偿行为系夫妻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置行为,处置行为一旦完结,夫妻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对方建议予以补偿。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理由如下:1、女方提出的诉求,从法令性质上看并不归于夫妻外部的一起债款问题,而是关于夫妻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产业帮忙、补偿,也能够以为是夫妻内部的债权债款问题。2、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款应由个人归还,且不因婚姻联系而发作移转,假如答使用夫妻一起产业归还而不予追偿或补偿,无异等于支撑用爱人的产业代债款人还账。这对债款人的爱人是很不公正的。
[剖析]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依据以下几点理由: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款使用个人产业清偿,且不因婚姻联系而发作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款,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令现实而构成的一种债权债款联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发作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力责任联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款,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许诺,即不会在原债款人的爱人与债权人之间发作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令上的依据和理由向债款人的爱人建议权力。
二、用夫妻一起产业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款,对夫妻中另一方的产业形成了危害。
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的产业为一起一切,用夫妻一起产业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款,必然对夫妻一起产业形成必定的减损,此刻两边的一起产业虽不能切割,但明显关于夫妻一方潜在的产业比例形成了不该有的危害。
三、债款人的爱人取得补偿也是婚姻法应有之义。
我国婚姻法并未对用夫妻一起产业清偿婚前个人债款怎么处理作出规则,这是法令的遗漏,但经过对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当然解说,咱们能够得出结论。《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则,夫妻书面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实施约好夫妻产业制的情况下,为家庭支付较少责任的一方,离婚时姑且应向对方给付必定的补偿。“举轻以明重”,那么在实施夫妻一起产业制的情况下,因个人利益而使一起产业减损的一方,当然更应向对方予以补偿。
四、域外立法的学习。
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以夫妻一起产业偿付个人债款的补偿准则作了清晰的规则,《法国民法典》第1412条:“如以一起产业偿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该方应对一起产业给予补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2002年批改)第1023条规则,夫妻各自对其债款负清偿之责。夫妻之一方以自己产业清偿他方之债款时,虽于婚姻联系存续中,亦得恳求归还。第1030-2条规则,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后产业清偿其婚前所负债款,或以其婚前产业清偿婚姻联系存续中所负债款,除已补偿者外,于法定产业制联系消除时,应别离归入现存之婚后产业或婚姻联系存续中所负债款核算。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立法所表现的价值取向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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