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4:48票面无效的银行汇票。包含要素不全的汇票、金额及日期涂改正的银行汇票、破损严峻无法辨认的收据以及假造、变造、克隆的收据等。
超越提示付款期限、被回绝付款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则,收据被回绝承兑、回绝付款或许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收据职责。第五十七条规则,持票人超越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署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签发银行在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或相同意义字样的。《收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对签发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企业不能承受,即便承受了,也不享有收据权力,也就是说,持票人或许得不到付款。
反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有持票人签章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反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在此处签章,阐明持票人不再对此银行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假如该汇票持续转让,归于无效收据,署理付款行能够回绝受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