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期满自动续签,擅自辞人赔偿合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3:11案情:
曹先生系某机电设备公司员工。两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作合同,该合同第9条约好:“假如两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今后期限内持续有用”。
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公司向他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曹先生不同意停止劳作合同。公司以不再付出薪酬、不付出经济补偿金等相挟制,迫使曹先生签字。他为此咨询,公司可否付出经济补偿就能单独免除合同?
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都能够单独免除劳作联系。但本案两边有特别约好在先,即:“假如两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今后期限内持续有用。”这一条款能够视为本合同免除的一个附加条件。因为该公司未在约好时间内处理停止合同手续,应视为该劳作合同主动收效并连续。
公司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宣布的停止劳作合同告诉,归于续签劳作合同后单独私行免除劳作合同景象,与两边的特别约好相悖,不能作为停止两边劳作合同的根据。
根据民事法律关于“当事人约好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准则”,曹先生有权回绝。若公司违法强行免除合同,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补偿曹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劳作合同的免除,是指当事人两边提早停止劳作合同的法律效力,免除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劳作合同的改变:是指当事人两边对依法建立、没有实行的劳作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正或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