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2:33[案情]:
李某于1992年进某公司作业,于1997年缔结十年期劳作合同。合同中对岗位、薪酬、合同免除条件、违约金补偿等均有清晰约好。2004年,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去职务报告,当日下午李某脱离该公司。尔后,两边劳作联系已实践免除,但未处理有关李某档案搬运手续。李某要求该公司处理档案搬运手续不成,遂于2005年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裁定委做出裁定判定,判定该公司为李某办好人事档案搬运作业等。该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支撑该公司不予处理档案搬运手续。
该公司称:李某在合同期内辞去职务,未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我公司,辞去职务后又不按合同约好交纳违约金,故我公司不予处理档案搬运手续。李某薪酬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李某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手续不合法,违背合同约好,应付出违约金40000元。恳求支撑我公司不予处理档案搬运手续。李某称:该公司的诉讼恳求违背劳作法令、法规,李某的作为合法、合情、合理,要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恳求。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能以劳作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作者处理档案搬运手续。
[不合]:
关于这个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该公司不为李某处理档案搬运手续违背法令规则,应判定该公司无条件为李某处理档案搬运手续。另一种观念以为,要详细查清李某在合同期内辞去职务,是否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了该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免除劳作合同,违约的话,是否已按合同约好交纳违约金40000元等,由这几方面来归纳判别该公司是否应当即处理档案搬运手续。
[点评]: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念,该公司拘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过错的。李某向该公司提交辞去职务报告后,于当日下午脱离该公司,两边劳作合同已实践免除。在两边实践免除劳作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则及时转递。该公司应按《企业员工档案管理作业规则》为李某处理档案搬运手续。该公司以李某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手续不合法及李某应承当违约金等为由要求支撑其不予处理李某档案搬运手续的观念无法令依据。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作争议,可通过劳作争议的一般处理途径处理,而不能回绝为李某处理档案搬运手续。
《企业员工档案管理作业的规则》第十八条规则,企业员工调集、辞去职务、免除劳作合同或被开除、解雇等,应由员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作业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大街劳作( 安排人事)部分。第十九条规则,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禁绝邮递或交自己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一致规则的“企业员工档案转递告诉单”的项目挂号,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资料,不得拘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当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问询,以防丢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作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清晰,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后,应及时将员工档案转到员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员工自己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