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丧失劳动能力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3:23
妻子患病损失劳动能力,老公却不尽陪护、照料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老公告上法庭。近来,南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公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抚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担负许女士抚养费600元,付出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
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挂号成婚。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入院医治,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她先后5次入院医治,而吴先生只在她第1次入院医治期间尽了陪护、照料之责。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家至今。
其间,吴先生曾3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撑。另查明,许女士经判定已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作业,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证,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上一年12月,许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当每月抚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
吴先生辩称,自己尽了抚养职责,现妻子所患疾病已治好,归于恢复调度阶段,且她属乡镇低保,有安稳收入,故自己不用承当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以为,许女士因患病损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顿,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甚至下降本身的生活水平而承当起抚养、协助之责。法院归纳各方面要素,裁夺吴先生应担负抚养费600元,一起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当职责。
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挂号成婚。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入院医治,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她先后5次入院医治,而吴先生只在她第1次入院医治期间尽了陪护、照料之责。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家至今。
其间,吴先生曾3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撑。另查明,许女士经判定已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作业,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证,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上一年12月,许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当每月抚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
吴先生辩称,自己尽了抚养职责,现妻子所患疾病已治好,归于恢复调度阶段,且她属乡镇低保,有安稳收入,故自己不用承当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以为,许女士因患病损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顿,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甚至下降本身的生活水平而承当起抚养、协助之责。法院归纳各方面要素,裁夺吴先生应担负抚养费600元,一起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