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是如何行使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1:02
船只作为动产的一种,不只造价贵重,修理费用也非常巨大。所以当有关船只的买卖呈现违约状况时,船只往往作为首要财物来确保应占有船只的一方或是造船人、修船人优先受偿的权力。那么,船只留置权是怎么行使的?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海商法》没有规则船只留置权的完成方法,依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则,留置权的完成方法不外乎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协议折价”指债务人和债务人商定由债务人获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以完成留置权,这种方法在性质上归于代物清偿;“变卖”指用非拍卖的方法将留置物出售给第三人,使留置权变现,以清偿债务;“拍卖”根据性质能够分为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一般拍卖和留置权人向法院请求的强制拍卖。根据船只是一种特别动产的特点,本文以为经过法院强制拍卖是留置权人完成其船只留置权的最佳方法。
船只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船只留置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好占有对方船只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时,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依法以该船只折价或许以该船只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
2、狭义的船只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责任时,能够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只,依法以该船只折价或许以变卖该船只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其由各国海事法规则。
船只留置权的特性
1、法定性:船只留置权是法定的船只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定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只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务人依修船或许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只,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产业。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只是享有和行使船只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只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务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许所修的船只时消除。
4、优先性:船只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只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只优先权之后、船只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只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只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务之前。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 船只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咱们应留意船厂对合同以外的船只没有留置权,以及在合同未届清偿期时仍不发作留置权,所以咱们不能鲁莽行事,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海商法》没有规则船只留置权的完成方法,依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则,留置权的完成方法不外乎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协议折价”指债务人和债务人商定由债务人获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以完成留置权,这种方法在性质上归于代物清偿;“变卖”指用非拍卖的方法将留置物出售给第三人,使留置权变现,以清偿债务;“拍卖”根据性质能够分为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一般拍卖和留置权人向法院请求的强制拍卖。根据船只是一种特别动产的特点,本文以为经过法院强制拍卖是留置权人完成其船只留置权的最佳方法。
船只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船只留置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好占有对方船只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时,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依法以该船只折价或许以该船只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
2、狭义的船只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责任时,能够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只,依法以该船只折价或许以变卖该船只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其由各国海事法规则。
船只留置权的特性
1、法定性:船只留置权是法定的船只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定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只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务人依修船或许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只,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产业。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只是享有和行使船只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只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务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许所修的船只时消除。
4、优先性:船只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只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只优先权之后、船只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只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只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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