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2:57
发布部分: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业厅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4]10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心驻滇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辅导和标准全省国有企业破产作业,《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施行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准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实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业厅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施行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国有企业破产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地国有企业。归入国家政策性破产方案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则实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令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则实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破产应遵从如下准则:(一)依法标准操作,避免国有资产丢失;(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顿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四)活跃保险,精心安排,保证安稳。 第五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安排、国际银行借款或转借款,归还使命没有执行的企业,债务人不得请求破产。 第二章 安排领导和作业责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树立省企业吞并破产作业领导小组,由省级有关部分组成,领导小组作业室设在省国资委。担任全省国有企业破产作业的安排领导和和谐监督,合作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子的审理作业。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破产作业的领导,应树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分参与的企业吞并破产作业领导小组或树立联席会议准则,一致担任安排、和谐和处理所属企业破产及遇到的有关问题,合作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子的审理。破产作业安排安排所需作业经费由同级财务予以处理。 第七条 施行企业破产检查准则。依照企业从属联系,省属企业破产由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分报省企业吞并破产作业领导小组作业室检查通往后,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省企业吞并破产作业领导小组发文,归入年度施行方案;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方案的,由省企业吞并破产作业领导小组审阅后,上报全国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作业领导小组。州市及县属企业破产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安排检查。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方案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省企业吞并破产作业领导小组检查通往后,上报全国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作业领导小组。省属企业施行破产和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方案的,于每年10月份曾经向省企业吞并破产作业领导小组作业室报送破产预案等相关资料,以作为拟定下年度企业破产施行方案以及财务进行费用预算安排的根据。 第八条 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责任:(一)安排和和谐企业的破产施行作业;(二)保护企业和社会安稳,防备和处置突发事件;(三)按规则安顿员工,活跃做好员工再就业作业;(四)加强社区建造作业,树立相应安排,做好破产企业办社会功能的接续和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作业;(五)帮忙和合作人民法院树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实行有关作业责任;(六)帮忙做好企业破产善后作业。 第九条 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分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