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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1:20

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怎么承认?
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令承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则:“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运用权;其间,中央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挂号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认。”
什么是土地复垦费?
在生产建造中,因发掘、陷落、压占等形成土地损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则,采纳整治办法,使其康复到可供运用的状况。假如没有条件复垦或许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交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含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损坏的土地的技能、设备而无力复垦的状况,也包含因为土地被损坏的程度十分严峻,复垦十分困难或因小失大的状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运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则的规范。
征用土地的批阅权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则,征用土地施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批阅,吊销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阅权。
国务院同意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动力、交通、水利、军事设备等重点建造项目选址的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求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造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而规则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同意。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犁地以外的土地,包含林地、草地、饲养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和未运用土地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2)为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未获同意的;(4)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作废的。按照这一规则依法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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