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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成华等诉黎建军遗产分割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8:35

【案由】承继胶葛
【关键字】个人财产 抛弃承继权
【案情简介】
原告:黎成华、黎荣华
被告:黎建军
原、被告之父被承继人黎昌华原系涪陵区人民政府退休职工,2000年12月,被承继人黎昌华因患脑萎缩、忧郁症等,日子不能自理,涪陵区政府遂组织被告夫妻来涪陵照料被承继人,自此,被告与其老公便从石柱迁入涪陵与被承继人共同日子,照料被承继人直到被承继人逝世。被承继人黎昌华从石柱老家迁入涪陵后,涪陵区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在涪陵区中山西路119号处给被承继人黎昌华分配了1 套房子,合计收取房款13613元。2005年9月30日,该房被拆迁,共取得58700元各项补偿款,补偿款被被告和被承继人在日子中用去。另,被承继人还享有其所在单位即涪陵区人民政府在涪陵区松翠路27号的1套集资建房资历,为此,被承继人于2001年12月30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止,先后分5次共交纳集资款91000元,并现已实践取得了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幢5-2号房子的产权,房子现价值273500元。2007年1月18日,被承继人因病逝世。被承继人逝世前,没有对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幢5-2号房子进行处置。被承继人逝世时共有榜首次序承继人3 人即长子黎成华、次子黎荣华和女儿黎建军。2007年5月18日,原告黎成华许诺抛弃承继。2008年10月23日,二原告恳求进行遗产切割来院,引发本案讼争。另查明,被承继人从2006年11月至逝世前在涪陵中心医院住院医治,因被告以为医院在医治进程中有差错,两边发生争议,要求医院补偿丢失。2007年1月23日,涪陵中心医院与患方代表被告的老公冉晓宁达成协议,由涪陵中心医院补偿22000元给被承继人,该款包含逝世补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补偿款的总和,协议没有对每项丢失金额列明。协议签定的同日涪陵中心医院付出了该补偿款,打入了被承继人薪酬账户。在被告向涪陵中心医院索赔前,原告黎荣华以没有时刻索赔为由,不肯参与索赔,已向被告明示抛弃切割补偿金。
【裁判】
判定如下:
一、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幢5-2号房子归被告黎建军一切,由被告黎建军补偿原告黎成华、原告黎荣华房子价款各68375元,限于本判定收效后20日内付清。
二、涪陵中心医院补偿给原、被告的补偿款21250元由原告黎成华和被告黎建军各切割50%,由被告黎建军付出10625元给原告黎成华,限于本判定收效后20日内付清。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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